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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时贪婪,酿苦酒。河南省汝州市某健身会所教练员乘同事熟睡之机盗窃其手机被捉。8月18日,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 ,并处罚金。
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,2008年7月7日凌晨1时许,被告人张某在某健身会所门口趁同事寇某睡觉时,将寇某手里拿的一部银灰色三星牌手机盗走,并藏匿于汝州市电视台门口的绿化带内。同日凌晨5时许,张某去取手机时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汝州市公安局。经价格评估,被盗物品价值为1440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其家属积极缴纳罚金,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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